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摘录相关部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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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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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
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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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在本人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国家层面上包括《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抄袭的具体字数,关键是达到抄袭的实质要件,以上两个法规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