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5%)。因此应按
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
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