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的问题,刘xx与申请人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12】第某号),业经合肥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09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
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
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
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