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答辩人就自己与被答辩人(以下简称原告)宜章县掉毛煤矿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所患的煤工尘肺贰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亦是原告处发生的工伤。
答辩人提供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管理保险服务中心的《工伤保险证明》、《宜章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证据,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于2008年4月到2011年10月存在劳动劳动关系。另答辩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亦可以证明答辩人吴成功所患的煤工尘肺贰期、轻度肺功能损伤病,是原告处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伤残肆级的事实。
二、答辩人在原告处发生的工伤,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答辩人自2008年4月到2011年10月,一直在原告的煤矿挖煤。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原告从未依法为答辩人建立健康档案。也未为答辩人进行任何入职身体检查。当矿方进行体检时,发现答辩人有严重煤工尘肺病后,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工伤理赔的情形下,对答辩人进行辞退,以严重触犯法律。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符合规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前述认定及鉴定提出异议,贵院应当根据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结果,判令原告支付答辩人相关
工伤赔偿费用。
三、答辩人的相关工伤赔偿数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
(一)、答辩人的职工平均人平工资应按2902元计算。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答辩人工资单,根据贵院民一庭对好运煤矿李继娥民事判决中已认定郴州市职工平均人平工资为2902元,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本案亦应该按2902元的职工平均人平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赔偿标准。
(二)、答辩人工伤赔偿数额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肆级伤残的,伤残补偿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另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肆级的为96个月。因此答辩人应获得的工伤赔偿为117个月×2902元/月=339534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原告处工作数年,并已
认定为工伤,答辩人理应享受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而被告拒绝支付答辩人工伤待遇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的。为此,答辩人特向贵院提出答辩的同时,请求贵院裁决原告按工伤待遇支付答辩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费用共339534元,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