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属于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