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的资格如下:
1、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分别的场合要承受分别的法律职责,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公司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公司承受职责的后果;如果公司破产并负有个人职责,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公司时的许多限制;如果公司冒犯了有关法律的限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法人代表被拘捕;法人犯罪,
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罚,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给钱瑕疵),其亏损职责应由法人自己承受,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公司,法人代表如有失职做法,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予以行政处罚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受民事职责。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欠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受,不需股东个人承受,成立时有给钱瑕疵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