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等待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
第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