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的刑事案件也需要公安机关吗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其特点是,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或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负举证责任,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也不经过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提起自诉,而对故意伤害案(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提起自诉的条件是被害人或是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考虑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为防止因自诉不成立而使这类应当由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得不到审判,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审理自诉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庭审理后,对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在起诉时符合立案条件的
自诉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经法庭审理,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些案件的处理,可以在宣布休庭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经法院自查,或当事人补充因证据,仍然无法查清事实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每被宣告无罪,对自诉人的民事赔偿的处理。
人民
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后,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自诉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同时在判决书中作出处理并制作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过分迟延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同一被告人的处理。
一个被告人既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又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其他被害人又向受理该公诉案件的法院就同一被告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