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需要变更
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3、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数量、结构、质量、补偿金额;
4、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委托书;
5、当事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授权委托书、代管人的代管证明;
6、《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书》文本及公证申请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