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一个疑问,劳动合同可以补备案吗?
其实在现在的生活中,劳动合同并非强制备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多数地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要求
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备案,如未及时备案可以补备案,用人单位应出具未及时备案的情况说明并盖章向就业备案管理部门提报。
根据2006年《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
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