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2.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4.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
经济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