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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合法原则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2.08.01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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