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认定的解释是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规定不仅明确了计算被侵权产品的价格依据,还确立了运用这些价格依据的先后顺序,即“实际售价——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也就是,只有在前一顺序的价格无法查清时,才能以后一顺序的价格为标准计算金额。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销售,则以其实际销售金额作为定案依据,实际销售金额以交易额计算,对此相信不会有争议。但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情况下,《追诉标准(二)》中还援引了“货值金额”的概念,即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