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
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2、
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侵犯
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买卖中
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
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