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问题,我的认识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解释》起草的过程
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
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
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
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
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
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
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权利义务”、“法则”、“附则”,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大体上也得按照法理梳一下辫子,所以最后就确定了这么一个体例。从实务来看,诉讼到法院的纠纷,核心就是承包人要钱,要求支付
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工程量比合同约定的量多,要求多
支付工程款。甲方不给或少给,理由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方存在拖延工期,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以达到抵消、吞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一个要求给钱,另外一个希望不给或者少给。打官司主要体现在这一个方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