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与
正当防卫是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另一个合法的利益,只是因为损害的合法利益小于避险行为所
保全的利益,从整体上来看对社会仍有益,所以法律才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以此来肯定和鼓励紧急避险行为。
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利益,所以它的构成条件比正当防卫更加严格。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起因条件,即要求有紧急的危险。这种紧急的危险,既可以来源于自然界,例如山洪、地震、海啸、风暴、泥石流等;也可以来源于动物的侵袭,例如:恶狗咬人、毒蛇袭击等;还可以来源于其他人的非法侵害行为,例如:遭遇他人的追击而撞进别人的家里,给别人带来损害;甚至也可以来源于人的生理、病理状况,例如:为抢救重伤员而强行拦住过往车辆将伤员送往医院。
第二,对象条件,即只能向第三人进行避险,如果采取直接制止侵害人的办法排除侵害,构成的就是正当防卫而不是紧急避险。第三,时间条件,要求紧急的危险正在发生过程中,即紧急危险已经出现但尚未结束。第四,主观条件,要求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一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合法利益正在遭受紧急的危险,而且要求实施避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紧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