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中土地应该补偿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的标准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征收农民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