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超过60岁、女干部超过55岁,女工人超过50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劳动,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
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
超过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