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应员工要求安排加班,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不由劳动者自行加班,没有不超过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劳动者要求还是用人单位安排均属违法。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