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提升律师办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质量,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依据《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依法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应积极促进以下
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
(一)讯问和审判时
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
(四)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六)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
(七)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一般不得被
判处无期徒刑;
(九)不得被判处死刑;
(十)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保护的权利;
(十一)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