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就
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公证,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要在房管部门评议批准的基础上给予证明。买卖价格要按质论价,估价的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参照房屋实际造价,新旧程度及市场房价而定,并经房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价格,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易,随行就市,防止变相高价套购。
(二)产权人死亡的,其家属在末办理
继承权公证前不得处理房产。
(三)房屋买主如其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则要按当地政府或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国家禁止单位购买私人房屋,目的是为了防止单位挤占公民的房屋使用面积。如单位确属缺房,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才能购买私房。
(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规定卖方负责向买方交空房者,须等房内住户腾交后再行成交和办理公证;以避免房客无处搬家或其他问题致使卖方不能按期交房,造成多方面纠纷。
(六)要坚决揭露、制止和打击利用房屋买卖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程序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一)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
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二)重点
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
民事行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规定,购买当地的私有房屋,买方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外地人、华侨或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购买的,须经当地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如有疑问则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