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单位不给发
工资的,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
拖欠工资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