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侵害。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在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程序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受
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制度的约束,应当成为诉讼法上的制度,而不仅是
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在《调解仲裁法》颁行前,针对原60天仲裁期限性质的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解释》)第三条实际确立了劳动仲裁申请期限是诉讼法上的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案件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