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医疗纠纷的接待和登记。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登记主要内容应包括:接待登记的时间,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所反映的问题和主要要求等。
第十一条对下列所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告知来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
(1)患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有效时效期即1年,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的。
(2)已经书面协议解决的。
(3)对已经或者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以上情况医疗安全管理科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调查。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及时通知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由科主任负责提供病人情况、治疗经过、处理意见及前述事项的举证材料等有关书面材料,必要时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实地调查当事人和查阅病历资料。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紧急情况时要随时展开调查。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
(1)较小的纠纷一般应在科内解决,最后将处理情况汇报医疗安全管理科。
(2)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对不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应召开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意见和院领导研究决定,做出协调处理、申请鉴定或法院起诉的处理决定。
(3)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需要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或提供书面材料和举证材料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对有可能引发恶性医疗纠纷者,知情人员要及时报告保卫科、医患协调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
110,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随时记录,并做好协调处理准备工作,时刻准备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保卫科及安保人员接到医务部出现医疗纠纷需要保卫人员配合的通知后,即刻到达现场,做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重大恶性医疗纠纷时,保卫科长必须亲自带队参与处理。保卫科、医患协调办公室平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一旦出现恶性纠纷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请公安部门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