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
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
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具体表现为
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第四,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