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6、
主合同无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