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要有对于生效的
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
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一)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
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二、刑事申诉的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申诉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制度。根据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提出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的管辖既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至于他们管辖范围怎样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所以形成都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状况,即使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的申诉材料,也都转给人民法院处理。这种作法,不符合立法的原旨与要求。因为一方面使人民法院担负难以承受的大量任务,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有失于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管辖分工,应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我们认为,可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对它们的管辖范围作如下划分:
1、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被告人在原审法院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刑事申诉实质上是其辩护行为的继续与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涉及法院原裁判是否正确,能否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审判监督职能进行审查处理最为适宜。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应由人民
检察院审查处理。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实质上是一种控诉行为,他们从控诉者的立场出发,要求追究被判决人应
负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为适宜。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基于职权主义,追究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代表国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诉讼立场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以及应否依法提出抗诉,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检察院做说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