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应由小区业主一同决策的事宜有: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要求,以下事宜由小区业主一同决策:(一)制订和改动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二)制订和改动管理方法通信规约
(三)大选业主大会或是拆换业主大会组员;
(四)聘用和辞退
物业管理公司或是别的管理员;
(五)应用房屋建筑以及附设设备的维修资金;
(六)筹资房屋建筑以及附设设备的维修资金;
(七)改造、复建房屋建筑以及附设设备;(八)更改一共有一部分的主要用途或是运用一共有一部分从业生产经营;
(九)相关一共有和一同管理方法支配权的别的重大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