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针对年假加班工资问题条例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正式颁布的条例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本人在博客中提到的未休年休假补偿金过低的意见也在正式条例中得到了解决。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说,这一条例是充分体现了民意,体现了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民众的和谐这一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