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本诉被告):**,1975年7月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市**区**路*号*幢*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判令撤销《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
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公共照明费合计人民币240元。
4、判令被反诉人退还无故扣押的反诉人的装修押金人民币**元。
5、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16日,反诉人于购买**小区2幢19卡商铺(下称商铺)时,与被反诉人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下称《协议》),由被反诉人为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签订《协议》后,截至2013年,反诉人均按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予被反诉人。
但实际上,由于反诉人商铺位于小区大门之外,反诉人从来未享受到被反诉人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按照《协议》相关条文,被反诉人所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安、门禁、清洁等服务,其服务对象实质上只包括小区内的业主。由此,在反诉人按照《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被反诉人却不能依照《协议》为反诉人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此外,按照《协议》条文,反诉人须支付每月10元的公共照明费予被
反诉人,而被反诉人负责提供公共照明服务。但实质上,每到夜晚从小区门口一直到商铺周边的路灯从不开启,反诉人根本没有享受到所谓的“公共照明”服务。以上种种事实充分说明,对于反诉人而言,《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属于显失公平,《协议》应予撤销,被反诉人依照《协议》向反诉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照明费应予退还。
另外,被反诉人长期无理据扣押反诉人装修押金,反诉人曾多次催讨,而被反诉人没有答复,至今该笔装修押金仍然处于被扣押状态。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反诉人于2013年起停止向被反诉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而被反诉人于日前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人支付2013及2014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照明费,现反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望贵院判如诉情,做出合法公正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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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2015年8月20日附:
1、本反诉状副本**份。
2、证据**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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