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对抗手段。这类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包括:自制并张贴标语、横幅揭露房
地产开发商和
物业管理公司的“劣迹”,拒
交物业管理费用,静坐,集会,阻碍开发商售楼和施工,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颁布了相关法律条例,但业主们的上述行为鲜有依法进行,大多演变成妨碍甚至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个别人还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结果得不偿失,与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2、暴力手段。出现交涉不成的情形时,业主们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常常爆发肢体冲突,甚至是大规模的殴斗,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最原始也是最无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却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屡屡出现,非常令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