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七点: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对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
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
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