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该裁定及时传达给债权人,
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以及依法办理其他事宜。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的目的是为了使所有债权人、债务人、
利害关系人都知晓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况,特别是可以使未知债权人及时了解相关事宜。公告的形式除了在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当根据案情,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由于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发出,因此公告和通知不能互相替代。人民法院不得以已发出公告为由不通知已知债权人,也不得因已通知已知债权人而不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后,对已知债权人没有通知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