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的范围限于被
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有所有权的财产及权利(依法可以继承的部分),该问题中的房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确认并经全家同意登记于大子名下,表明全家对该房产归大子所有没有异议,也就不属于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不参与遗产的分割。
二、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在被继承人亡故后,都可以作为遗产分割。无产权房也不例外,只是作为遗产的形式有所区别,在无法取得房产登记的情况下,该房产的出资或评估价值也可以作为该房产的对价进行遗产分割;或者被继承人在该房产上拥有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继承的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
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