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制作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要存在:
1、不如实记载;
2、不让
犯罪嫌疑人核对,
3、提前做好笔录直接让犯罪嫌疑人签名。这些在我做律师过程中都遇到过。这些行为之所以存在,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好欺骗有很大的关系。我办理的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提及了这些问题。说自己根本就没看,侦查人员就要他签字。我就问,那你为什么要签。答复基本一致,怕警察收拾他。看来,我们的人民警察在坏人面前还是很有权威的。前段时间,我
代理的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进行第二次讯问,侦查人员就直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已经第二份笔录上签字盖手印。我在会见和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时,第二份笔录时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
羁押后当晚做的,犯罪嫌疑人明确说自己当晚没有被讯问。我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详细的将当晚的过程告诉我。同时,我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是当晚10点送到看守所的,第二份笔录开始的时间是10点40分。我们都知道,在成都市看守所没有两个小时,是根本不可能完成收押程序。我就马上了承办检察官联系,承办检察官一下就紧张了。把侦查人员叫过来一问,这份笔录确实没有做,是侦查人员在送看守所之前打好了,直接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这种性质不单单是笔录制作不规范的问题,涉及到的是
伪造证据。这种现象应当说很普遍,只是没有被发现。
我现在自己以及要求所里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都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笔录进行核对和要求修正的权利。提醒犯罪嫌疑人在做完笔录时,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对笔录,如果有记载不属实的,一定要要求侦查人员予以修正。。而且为了避免要求侦查人员予以修正侦查人员不同意,以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来对付。我还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人员实在不予修正,就直接在笔录上签署“以上笔录和我所说的不一致”。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除上述之外,还有诸如
(1)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时间不匹配。诸如:讯问时间很长,但笔录内容很少,或者讯问时间很短,但笔录内容很完整;
(2)羁押后不再规定地点进行讯问;
(3)一个侦查人员讯问,在笔录制作时出现了侦查人员分身;
(4)讯问笔录制作模本化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到笔录的
证据资格。现在律师辩护也越来越重视程序辩护,这些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笔录作为证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