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身份证号: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
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
经济补偿金及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