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
XXXXXXXXXXX,电话180XXXXXXX。
被告:苏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
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
(2013)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
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
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就是劳动者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