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特别权利
1、正常损耗免责权。如房屋因正常损耗如电线线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赔偿;
2、占有、使用、收益权。承租人通过租赁,可以合法地占用及使用方法,也可以通过经营活动获得收益;
3、
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4、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