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签约房屋再抵押
《解释》第八条内容,开发商与购房者
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即便还未过户更名,出卖方也不得将房屋再抵押给第三方,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合理得到房产的,购房者可申请
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其返还自己已付的房款及利息,一般还可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不超过总房款一倍金额的违约金。
3、出卖方隐瞒房屋已被抵押事实
如果房屋已经被抵押,出卖方故意隐瞒事实,并与购房者签定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仍然是无效的。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导致交易无效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方将已付房款全额返还,并且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自己不超过总房款一倍的赔偿。
4、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过大
按照《解释》中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相比缩水超过了3%,且双方没有对此问题约定好解决方法,购房者可申请退房并解除合同,出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则需按照约定解决。建议,关于房屋面积的问题,还是事先约定清楚为好。
5、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如果在前期交房及装修过程中没有发现大的质量问题,入住后才发现有影响正常居住问题的话,还能解除购房合同吗?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因
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
已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