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
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合同:
(一)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三)是无处分权人
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