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对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由各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本会的具体情况排期安排;
2、法律对什么时候审结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