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七日内,决定受理立案与否。
二、审理仲裁庭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
三、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先行调解原则。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