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企业
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风险提示: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