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1063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没有明确归一方所有的,则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乙方的财产。
当然,如果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