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地方技术监督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生产无证产品的企业处以相当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经销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无证产品销售额的15~20%的罚款。
第十五条计算无证产品价值时,属于生产企业未售出的产品,应按产品成本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出厂价计算。计算经销单位或个人的销售额时,属于未售出的产品按进货价进行计算,已售出的产品按销售价计算。第十七条产品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经销中以回扣和行贿为主要手段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没收,并令其停止生产,
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该品种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行为怎么认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这三种行为可以被准确地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这一兜底条款的出现,使得理论界对于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外延和内涵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到底包括哪些行为,客观表现是什么,这些规定是否合理都是值得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