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非法罚款或者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浮动劳动者的绩效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
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