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一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一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原则的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