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
信用卡透支。预期不还,产生利息和滞纳金正常情况下不会告你恶意透支只会对信用产生影响但金额太大或连续逾期太久一般指三个月以上不还的有可能会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