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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额较大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
1、本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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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持卡人。 (2)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半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都认为,被银行多次催收后,只要还了钱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构成“恶意透支”。当然,这里所说“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最高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现如今,使用信用卡已经成为了不少年轻人的追求,而我们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其实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操作,这样才能避免自己因为使用信用卡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现实中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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