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暴力。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
校园暴力的三种形式:
一、语言暴力。
二、身体暴力,凭借身体的优势来打击比较弱的同学。
三、心理暴力,指的是不断重复地采用语言或其他诡计,影响别人学生生活,造成对方精神或心理状况发生不良改变,这其中也包括不断重复的侮辱性手机短信、网络微博。如果遇到了校园暴力,学生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遇事不要忍气吞声,要及时告诉家长或着老师身上尽量不携带太多的钱物受到暴力侵害时,立即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不刺激对方,以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立即报案。
二、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出外办事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结伴而行,以免发生意外。
三、养成谨言慎行习惯。在学校日常生活中,不要说刺激、伤害别人的话与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尽量用和缓的语言和手段加以处理等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
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